我国城市贫困者的主体解释与缓解贫困的对策探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城市贫困问题是转型期一个全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作为一个热点问题,它既是经济学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社会学研究的重心。合理地解决我国城市贫困问题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首先阐释了城市贫困的含义,并对城市贫困问题的研究做了综述;然后考察了我国城市底层贫困者的主体解释;接下来着重分析我国城市底层贫困者的贫困归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缓解和治理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的方法与对策。
一、贫困与制度性贫困
贫困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社会学上,贫困是指物质资源方面处于匮乏或遭受剥夺的一种状况,其典型特征是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并遭到社会排斥。贫困又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阶段其表现不同。
制度性贫困是指由于社会转型而带来的制度变迁或制度安排等社会因素造成的贫困或相对贫困的生存状态。具体而言,制度性贫困,主要表现为因缺乏制度保障和支持的制度匮乏和不合理制度产生的制度剥夺而导致的贫困现象,包括不合理的下岗政策、拆迁规定、养老规定、医疗保险规定、就业规定、打工子女入学规定、对弱势群体不利的政策规定条文和实施过程等。
随着贫困研究的深入,人们对于城市贫困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对于城市贫困的解释或理论模式也在不断变化,其中形成经典的马克思的贫困解构论、社会冲突学派的贫困论、甘斯的贫困功能论、刘易斯的贫困文化论等西方社会学观点对贫困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作为发展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贫困研究是在广泛的社会变迁背景中呈现其社会学意义的。中国学者以此为基础也相继提出资源要素贫困观、素质贫困论、系统贫困观和贫困发生学等研究中国贫困问题的理论观点。
城市贫困人口的产生,各国和各地区在不同时期可能不同,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如果说是出于制度性原因而出现的结构性贫困的话,城市贫困群体中,最具有典型性的就是两大群体:一是由于产业转型和社会转轨的原因造就的失业贫困者;二是由于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和体制性剥夺而造就的老年贫困者。
二、贫困者的主体解释
旧中国在历史上贫穷落后造成了新中国的综合国力和总的生产力水平不高,从而背上历史贫困的包袱,接下来我国30年的计划经济时代在体制、人口、管理方式、城乡分割以及思想观念上造就的城市居民生存的整体状态也是一种平均化的物质匮乏状态。可以说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处于“整体性贫困”状态,即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比较低,农村的状态自不必言,就是城市居民,在计划经济时期,也实行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用品的配给制,实际上处于普遍贫困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转型”,城市贫困人口经历长期失业和依赖社会保障导致其精神冷漠,很低的收入限制了其社会活动和交往的范围,失败的经历使其受到其他居民和社会制度的歧视,及其某些行为和教育缺陷打消了其参与社会活动的主动性,并导致其很少获得帮助,最终导致其从社会关系和公共生活中退出。除了失业者,城市贫困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低收入的老人,低收入老人的群体特征表现为年龄大,文盲比重大,原来职业是蓝领职业比重高。
城市贫困者的矛盾解释:
第一,“端起碗吃饭,放下筷骂娘”。城市贫困者,尤其是老年贫困者在认知判断自己的生存状态时,常常在肯定的同时伴随着不满,陷入一种矛盾状态:一方面感觉改革开放确实给自己带来了生活的改变,另一方面总感觉生活中缺少了一些什么,没有以前那种主人翁的感觉了,而且现在的很多东西看不惯。
第二,大政方针认同与过程的否定。对于底层贫困者的一个普遍的态度是他们对国家改革大政方针的理解和支持,但对于很多做法并不认同。
第三,贫困与贫困感。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贫困程度高,贫困感高;贫困程度低,贫困感低”是一种正常状态。而“贫困程度高,贫困感低”的人也是有的,但应该说相对较少。更为普遍而且具有现实意义的是“贫困程度低,贫困感高”这种情形。与这种情形相关的是较强的相对剥夺感。由于底层弱势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同时也由于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而造成的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的不断增强,使他们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受到了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又由于贫困者的经济承受力低、风险抵御力弱,于是,在弱势群体这一庞大队伍中就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这种相对剥夺感有强烈地影响着人们对改革的评价,相对剥夺感越强,人们对改革的评价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