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社会治理勾勒新型社会关系图谱
智能社会的社会成员不再仅仅是人,而是人机物三种类属。在传统社会,人是社会成员的主体。而在智能社会的人,不仅包括单纯生物意义上的人,还包括深度嵌入智能芯片、智能算法的人;智能社会的物,不仅包括单纯意义上的物,还包括具有感知、数据、反馈、计算能力的社会基础设施;智能社会的机,是最大的增量成员。这种机具有给定规则并且在一定程度、规范之下具备智能决策、自主行为的能力。它既可以是一种可见的机器人形态,如各种服务机器人(Robotics),也可以是不可见的逻辑、算法、运算的形态,例如专家系统(Expert System)。
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持续进化、迭代,先后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数字社会等形态,正在迈入智能社会这一最新形态。社会形态的变化,带来个体状态、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重大变迁。在传统社会,农业生产是主要的社会生产形式,个体属性在很大程度上被土地所定义。进入工业社会阶段,机器化大生产则带来了社会物质财富总量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物质(资本)定义了个体的社会属性。进入信息社会,人类首次创造了可以进行“不在场”活动的社会场域,即PC互联网空间。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移动端手机与智能应用逐渐普及,个体可以随时随地接入互联网虚拟空间。由此,人类进入数字社会时代,数据定义了个体的属性。个体数据通过智能应用、柔性穿戴等技术进行数据上传、下载、加工。
在智能社会,人机物之间将产生绵密、持续、频繁、深度的互动,并涌现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图景。这种社会关系,一方面是类属内部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机与机的关系;另一方面是类属际关系,包括人与物、人与机、机与物的关系。智能社会治理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要对上述六种关系构成的社会结构进行调整、优化、协同。我们需要对社会关系进行原则性约束,并使之成为智能社会的立法准则。这些治理原则,需要通过社会运行中的主体互动予以精准厘清、动态调整。当前,在全国开展的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将为我们提供丰富、生动的实验数据与实践经验。
本文转自:光明网
新的社会关系图景呼唤新的治理理念,并催生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社会运行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可以预见,社会科学将在智能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构建社会治理体系中,调整社会关系是核心问题面向。我们需要框定智能社会的社会关系、互动原则,并以此为基石,调整、规范智能社会成员的行为与互动。在人与人关系方面,应遵循“和谐相处”原则。这是任何社会发展形态都应当遵循的原则,但在智能社会也具有特殊性、时代性,需要设置类属互动与类属际互动的合法性边界、有效性边界、安全性边界。在机与机方面,需要遵循“群体智能”原则。大量承载算法的机器人之间,需要通过一种协议、联动、协同机制,使得机器人(蜂群)之间能够共同完成特定任务。在物与物关系方面,需要遵循“整体协同”原则。智能城市将构建一种基础性数据生态,支撑全网智能联动。在城市规划与建设中,基础设施将具有边缘计算功能,赋予终端自主性、灵敏性、智能性。设施之间是数据联动、行为联动的。在人与机关系方面,总体应遵循“人指导机、机服务人”原则。个体(人)在工作、生活场景中发出指令,指导机器人行动,并动态反馈服务效果、效能。机器人不是单纯地按照人的明确指令行事,而是形成记忆、推断特征、智能预判,提供全方位精准服务。在人与物关系方面,应遵循“人维护物,物支撑人”原则。人对物进行状态维护、数据提供、边缘计算、动态管理,物在其设计功能之内对人与社会提供神经感知、状态汇算服务,并传输到城市神经中枢。在机与物关系方面,遵循“机嵌入物,物制约机”原则。在智能社会,部分基础智能算法(边缘计算)将会嵌入物(设施),使得城市设施可以在最初阶段、局部区域进行基本运作、数据传输,使得基本问题(例如道路积水)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反馈,从而缩短治理决策链条。同时,智能社会运行需要“踩刹车”机制。为此,我们需要用物(硬盘、电力、设置等)控制机器人与算法,使得智能社会状态随时可以暂停或关闭。这要求智能社会的物具备两种状态,既能运行智能社会治理,又能支撑常规城市建设、社会治理,二者高度兼容、灵活切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