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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只懂法律,而不了解其它社会知识的法律

王利明

来源:燕大元照;转载:超律志公众号

01

十多年前,我在哈佛法学院作富布莱特访问学者时,发现雷可夫教授Todd D.Rakoff同时讲授合同法和行政法。

我感到有些新奇,便向他介绍到:在中国,民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学科,法学院教授一般是不能既讲行政法,又开民法课程的。

但雷可夫教授回答说,这种做法是有一些问题的。

他说:虽然美国是市场经济社会,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依然大量存在。所以,不懂合同法就不懂市场是如何运行的,而不懂行政法就难以理解政府对市场的管制道理在什么地方。因此,不懂行政法就难以真正了解合同法,反之亦然。

十多年后,我浏览雷可夫教授的个人网页,发现他仍然开设这两门课程。

我现在回想当年他提出同时开设这两门课程的理由,感到颇有道理。

雷可夫教授实际上指出了法学内容知识结构划分的问题。

其实,从法学学科内容知识划分的形成历史来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学领域并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法律人为了更有效率的认识和组织法学知识而人为创造。

这些领域的划分的确是有助于形成各领域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并有助于各领域学说的发展。

且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在划分来看,这种知识体系也是与这种在历史中形成的学说体系相对应的。

因此,通过发展不同的法学领域,也有助于推进各领域的制度建设。

问题在于,我们现在不少法律人将法学学科内部的划分当成一种真理,或者视为一种封闭性的知识。

甚至有人演变成了饭碗法学理论,认为教民法的人不能染指行政法,行政法教授也不能把手伸到民法领域。

这种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法学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法学教育体制的创新。

事实上,法学学科内部领域的划分本身主要是满足一种工具性和认识论需求,其本身并不是绝对的真理。

归根结底,这种工具性和认识论知识要服务于对整个社会的认识和组织。

02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知识剧增的社会,也是一个知识融合的社会。

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经济全球化都使许多新的知识不断产生,任何学科都不可能有游离于其他学科之外单独存在。

一方面,任何一门社会科学都在致力于从某一个方面认识和解读人类的社会活动。

但现代社会纷繁芜杂,一项社会活动通常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哲学等不同方面的知识。

如果仅仅从某一个方面去认识该活动,那么,该方面知识本身的局限性将导致认识结论的片面性。

反之,如果能够尽可能地把握特定活动的诸多面向,则认识活动将更为准确,社会建议和决策将更为可靠和科学。

另一方面,不同学科实际上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从一个方面在一定限度内把握人,任何一个学科都无法单独全面地把握人,解决人遇到的全部困境。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就说明了人及人类社会活动的复杂性。

清初颜李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李塨说:人,天所生也。人之事,即天道也。

作为主体,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其核心所指当然是“人”。

就此来讲,无论哪门社会科学,都不能脱离对人的研究,法学也不能例外。

而且,不可否认,集社会关系总和于一身的人是最复杂的社会动物,要从理论上合理地体现人的复杂性,并尽可能合理地认识人的活动规律和规范人的行为,就不能只靠某一门学科提供研究成果,而是要综合相关多学科的研究。

比如,在对习惯的研究方面,就需要综合人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知识。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要真正深入研究社会现象,把握人类活动的规律,并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行为规范,仅仅靠法学自身的知识是不够的,而必须要充分利用其它学科研究者所积累的人类智慧,吸纳其他学科认识人类活动的方法和知识。

为此,法学必须向其它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开放。

法学如果向其他学科开放,可以从其他学科获取合理的知识资源,同时也为其他学科提供研究素材,共同促进学科知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