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论文_《联合国宪章》禁止使
文章目录
一、《联合国宪章》禁武条款的国际造法
(一)国际造法的特殊性
1.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框架的逻辑起点
2. 国际法的合法性源于国家主权的授予
(二)禁武原则的造法过程
1. 诉诸武力权不受拘束的国际法时代
2. 诉诸武力权不断受到国际法规制的时代
二、《联合国宪章》禁武条款实施的基本原理
(一)强制实施的两种方式
(二)禁武规则实施机制的特殊性
(三)《联合国宪章》禁武条款实施制度的“双支柱”
三、《联合国宪章》禁武条款实施的公力救济
(一)强制性集体安全制度的构成
(二)强制性集体安全制度的作用
(三)强制性集体安全制度的正当性
1. 安理会的强制实施权力不违反国家主权原则
2. 安理会否决权的分配不违反国家平等原则
四、禁武条款实施的私力救济
(一)公力救济的退场
(二)普遍存在的自然权利——私力救济
1. 核武器确保了私力救济的有效性
2. 核武器通过保障私力救济的有效性获得正当性
结论
文章摘要:当前,国际社会出现了围绕改革大国否决权的国际法倡议和彻底否定核武器合法性的国际造法,这两种倡议看似相互独立,实则不然。这两个倡议正对《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条款实施的"双支柱"造成侵蚀。就法律社会学而言,《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条款的研究包括两个部分:造法过程和实施过程。经过众多国家的一致行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得以完成国际造法,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实定法载入《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规定通过集体安全制度实施禁止使用武力条款,安理会居于这一制度的核心。以安理会为中心的集体安全制度向其他成员国提供"公力救济",进行普遍强制。在公力救济不存在或者无法启动的条件下,各国通过"私力救济"这一古老的自然权利进行"私力救济"。在私力救济的诸多关系里,大国间的私力救济尤为重要。核武器作为私力救济的工具保障了大国间私力救济的有效性,并且围绕核反击能力大国间形成了核管控条约法体系。历史的实践证明大国一致原则和核武器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个维度确保了禁止使用武力条款的有效实施。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813.2;D9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