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言词证据危险性的社会学解读场域理论的视
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其固定要经历特定诉讼参与人的感知、判断、表述、记忆等多个阶段,又要经历专门机关的特定提取活动。 特殊的形成及固定机理造就其表意性和互动性特征的同时,又使之呈现出易失真、不稳定,以及提取证据的活动易出现违法风险等“危险性”色彩。
一、“场域理论”与刑事言词证据场域
“场域理论”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在研究领域中经常运用到的社会学概念和理论工具,他把“场域”的概念做了如下的界定:“位置之间客观关系的网络或图式。 这些位置的存在,它们加诸于其占据者、 行动者以及机构之上的决定作用都是通过其在各种权力(或资本)的分布结构中的现在的与潜在的情景客观地界定的, 也是通过其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统治、从属、同一等)而得到界定的”。[1]布迪厄的场域理论由“场域”和“惯习”两部分组成,其中“场域”作为理论的基础与核心,是指依照特定的逻辑而建构的动态化、 客观化且能够体现各种力量关系对比变化的结构空间。 按照布迪厄的说法,我们的社会是由一系列彼此存在交错关系却又不断趋向自我调控的场域组成,经济、政治、文化、司法各自都可被看作是从属于社会世界的子场域。[2]
“场域”是由内部无数主体的相对位置和力量对比关系变化构筑的动态结构,那么“关系性”即是作为该理论的一大重要特点,也是我们从“场域理论” 角度进行思考和理论分析所要把握的主要维度。 在笔者看来,以刑事诉讼证据为中心点向周围辐射的客观立体的社会网络的“场”,由刑事证据形成、收集的程序及证据规则所围成的具有相对清晰边界的“域”,由关系结构内部主体的主观性情“惯习”引导下的互动行为,[3]此三者共同组成了刑事证据的“场域”。
二、场域构造中言词证据“危险性”之形成机理
每一个场域内部都是利益争夺和利益冲突的激烈战场,在刑事言词证据场域中,特定时空下,侦察机关、检察机关、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等主体各自在场域中占据不同位置,基于自身的“资本”差别,按照客观规则和主观惯习,不断地变化着策略来维持或改善他们的地位, 从而促进场域内博弈的激烈升级, 也形成了具有相对稳定的刑事言词语证据场域构造。 刑事证据场域构造包括时间、空间、主体、程序与规则、资本和惯习六因素,以下笔者主要从场域构造的角度来对刑事言词证据的形成和提取活动以及主体的行为选择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空间维度
从证据场域的空间维度看, 空间在这里是衡量刑事证据场域内不同主体的自身位置、 彼此相对位置和所处地位变化的客观维度。 由于一系列的刑事证据程序和规则的存在,空间维度下的侦察机关、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地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
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检方在证据的发现、提取和保全中是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 他们通地过特定的侦查取证手段来获取被害人陈述, 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询问证人,因更多刑事诉讼资源的独占,使得侦查一方占据着相对强势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趋利避害的惯习选择,处于与侦查一方相对的空间位置, 二者是证据场域空间内一对最重要的对抗力量,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强调要注重实物证据和科学证据的审查运用, 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一项重要的言词证据,其在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上有着重要且直接的作用,这类证据也成为侦破很多重大刑事案件的突破口,所以侦查一方更是格外重视这一类证据的获取。 相对位置不同带来的位差促使这对力量激烈角逐, 如刑讯逼供、认识错误、替人顶罪等便是激烈对抗下的各方行为选择的表现, 其进一步引发的结果就是加剧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类言词证据的的法律风险和失真风险,
被害人出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其往往与侦查机关处于相对靠近的空间位置, 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保持场域空间上的疏远距离。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方, 特别是在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者直接接触,对犯罪者的身体特征、犯罪手法和犯罪现场有着直接的感触和深刻的印象, 因此被害人陈述在证明上的价值也是不言而喻的。 但由于追究犯罪者责任以弥补自身损失的主观意愿的强烈,加之部分被害人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生理、 心理会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这都导致了在言词证据空间场域中,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以对抗关系而保持疏远的距离。为争取利于己方的空间地位,被害人陈述这类证据在故意夸大犯罪侵害结果的和虚假陈述方面会有较大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