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与被骗的博弈对诈骗现象的一种社会学解释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一种行为。虽然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甚至是在一种平和甚至是“愉快”的气氛中进行的,但实际上反映的是骗子和被骗者之间对于财物的争夺及保护的一场零和博弈。无论什么性质的社会,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理论上讲都有骗与被骗行为存在的可能。西方发达国家早年发生的“庞氏骗局”直到现在依然存在,在美国近几十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越来越猖狂[1]。但从官方已公布的数据来看,全世界恐怕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能像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一样,每年能发生这么多的诈骗案件。2015 年全国公安机关仅电信诈骗案就立案59 万件,同比上升32.5%,涉案金额222 亿元[2]。2017 年,全国已结审电信网络诈骗案较2016 年上升了70.34%,这种趋势还在大幅度增长[3],而且许多跨国电信诈骗案中涉及大量的台湾地区居民[4]。一时间,许多人谈“骗”色变,似乎骗子无孔不入、无时不在、无处不有;许多人或其周围朋友、亲戚等都有被骗的经历;还有许多人被骗的财物不是太多或碍于颜面而未报案。作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巨大成就背景下的负面社会现象,这究竟是为什么?社会学应该给予一定的解释,期望这种解释能为我们思考如何逐渐遏制我国现实社会中愈来愈多的诈骗案件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诈骗的现状及特点
(一)诈骗现象及其分类
中国现阶段的诈骗现象是伴随市场化改革而来的。改革开放前,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管理模式制约,特别是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及人际交往的局限,加上强有力的、全社会领域的道德塑造等原因,诈骗现象很少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从上个世纪80 年代开始,特别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际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人们物质财富不断增多等环境因素的改变,诈骗现象在当代中国社会不断增多,且愈演愈烈。为了便于研究诈骗现象,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将上个世纪80 年代以来中国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诈骗现象作如下的分类:
1.从诈骗者数量构成上看,可以将诈骗分为个体诈骗和团体诈骗。上个世纪80 年代至90 年代,许多诈骗者都是以个体为主的形式出现,比如那个时代的一些街头“象棋残局”“猜单双数”等骗局都是诈骗者个人实施的。进入上个世纪90 年代中后期,特别是本世纪以来,诈骗者大都是以团体为主的形式出现,比如“健力宝中奖外币兑换”“路边捡钱包见者有份”案,以及越来越多的电信诈骗案、网络诈骗等都属于此类。
2.从诈骗者实施诈骗活动时使用的手段(工具)看,可以将诈骗分为传统型诈骗和现代型诈骗。传统型诈骗一般都使用传统道具(物品),通过与被骗者面对面“沟通”而成功实施的诈骗,比如街头“象棋残局骗局”“假扮残疾人士骗局”“药品、保健品推销骗局”“民族资产解冻骗局”以及一些以销售某物品为幌子的传销骗局等都属于传统型诈骗。现代型诈骗主要指诈骗者一般使用现代化的道具(通讯工具),根本不与被骗者面对面“沟通”,只需要通过电话、网络而成功实施的诈骗,比如电话诈骗、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就属于现代型诈骗。当然,电信诈骗、网络诈骗就其内容看又可分为许多种,比如“冒充公检法的电信网络诈骗”“冒充客服人员的电信诈骗”“冒充政府公职人员或军人的电信网络诈骗”,以恋爱交友为名实施诈骗的“杀猪盘”等等。
3.从诈骗者的不同诈骗对象看,可以将诈骗分为有固定诈骗对象的诈骗和无固定诈骗对象的诈骗。一些诈骗者选定其认为适合的人群作为相对固定的对象进行诈骗,比如“药品、保健品诈骗”,一般就针对中老年人,特别是有一定积蓄且子女又不在身边的中老年人实施诈骗;“以恋爱交友为名的诈骗”,一般就以单身且有一定积蓄的女人作为诈骗对象;“碰瓷”类诈骗,一般以开着豪华轿车的单身女性为诈骗对象。也有一些诈骗者没有固定的诈骗对象,而是随机选定不同人群作为行骗对象,比如许多电信网络诈骗都是通过专门软件选号选择行骗对象,而不管行骗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等因素,反正选到哪个号就跟哪个号联系,打若干个号码总有一个人上当受骗,诈骗就“成功了”。
4.从诈骗者的不同诈骗位置看,可以将诈骗分为有固定场所的诈骗和没有固定场所的诈骗。有些诈骗者为了便于团伙“工作”、实现诈骗目的,会长时间租住专门场所行骗,比如“涉众型非法集资的金融诈骗”,一般都有现代化的“办公场所”和“非常正规的工作流程”,甚至专门选择在交通便利之地长时间“工作”,待到集资达到一定数额后就卷款潜逃。电信、网络诈骗大都属于这类诈骗。有些诈骗者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没有固定场所或租住时间很短的场所进行诈骗,比如“药品、保健品诈骗案”或“净水器推销”“治疗仪推销”等案,一般选择在城市的某宾馆或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驻地等、以每天赠送鸡蛋或面条或生活用具等吸引老年人聚集,数天或十数天后推销了一定的“产品”即消失得无影无踪。